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投资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有关单位正在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按规定通知财政等有关部门停止拨款,已拨付的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未执行审计结论而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