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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农牧业、林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提交本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纳入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及审计力量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三)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和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七)对尾留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八)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立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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