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7〕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以行署或者三旗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建设主体、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投资项目;地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盟旗两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外国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