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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制度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完整填写《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并加盖旗民族事务局、财政局公章后,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于每年的3月底前一次上报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盟直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直接报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各地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项目、资金的工作台帐,完备项目、资金审批工作手续,以备年底检查验收。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存储,实行报帐制度,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各地在收到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后的一个月内下达项目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抓紧项目实施,尽早发挥效益。
  第九条 各地不准随意变更、调整、挪用和挤占,如有违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调整下年投资。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经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旗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盟直项目单位和主管局要科学规范地建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因受数额限制没有报批但确有可行性的项目可转入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分期上报实施。
  第十二条 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每年从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中提取6%的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帐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各旗要做好每年度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反馈工作,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将上年度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反馈表》报盟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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