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7〕73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是阿盟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和民族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数额按照上一年度盟本级一般性预算支出的0.25%确定,并随着今后财政收入及一般性预算支出的增长而增加。资金由盟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苏木(镇)、嘎查(社区)人畜饮水、不通电的偏远地区风光互补电力设备等设施以及改造少数民族特困群众的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使用的生产技术。包括科技、畜牧、旅游、蒙医蒙药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三)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能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脱贫致富的种、养殖业;扶持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产品的开发、生产。
(四)改善基层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第五条 成立由民族事务、财政牵头,监察、扶贫、农牧、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族事务局,负责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确定工作。
第六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由各旗民族事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论证、申报,盟直单位的项目由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地所报项目先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然后提交评审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审定。评审工作小组每年8月适时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对各地所报项目进行一次性评审确定。每年年底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