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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一五”消防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4.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5.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隐患举报、评估、挂牌督办和公示公告机制,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实时掌握隐患整改动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搬迁前或搬迁过程中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断然措施予以转产、停用。对消防供水不足的区域,应当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保障消防用水。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政府负责督办。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从源头、监管、技术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6.建立健全消防中介和社团社会服务体系。推进消防中介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把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的关系,形成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机制。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积极推进强制保险,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单位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7.修(制)订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到2007年底,完成《镇江市城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到2008年底,完成丹阳、句容、扬中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工作。城镇的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规划,应同步编制、修订相关消防规划内容。及时修编区划调整合并后的小城镇消防规划,并与城市消防规划相配套。根据《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镇江市沿江产业带规划》和《镇江市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到2008年底,完成沿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8.消防站建设。2007年,全市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现有标准应建数的50%,2009年达到应建数的70%。沿江开发范围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根据消防规划同步建设消防站,2006年完成30%建站任务,2007年完成50%,2008年完成80%,2009年全部完成。组建市特勤消防大队,开发区和化工园区根据保卫对象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专业消防站。辖市、区消防大队的普通消防站建设抢险救援特勤班,经济发达的辖市、区根据需要及时组建特勤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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