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划定禁采范围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逐一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要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序时进度关闭到位,其中对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
(三)扎实推进砖瓦窑业关闭整治工作。
我市地处丘陵地区,粘土资源丰富。目前,全市砖瓦窑厂数量较多,违法新建现象还比较严重,各地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快关闭进度,切实对本辖区砖瓦窑厂的关闭工作担负起责任。对列入市政府2005年确定的首批关闭,且要求2005年底关闭的20家砖瓦窑厂,各辖市、区及乡(镇)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坚决关闭到位,严防发生反弹。对列入2006年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要细化措施,跟踪督查,确保进度。对违法新建的砖瓦窑厂,各地要统一思想,严格执法,坚决予以关闭。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监、环保、公安、供电、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执法。对到期未关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年检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必须停止供电;纪检监察部门对不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查处。对少数工作不力,关闭不到位的地区,将冻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追究责任。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开展对砖瓦窑业专项整治。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在首批关闭名单内的砖瓦窑企业,要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土地复垦力度,加强对砖瓦窑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窑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通过专项整治,将全市砖瓦窑的申办、生产纳入健康有序、规范管理的轨道,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
各地要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采矿山和砖瓦窑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砖瓦窑业的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一是严格采矿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证管理,无证取缔。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三是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积极探索露采矿山现场动态监理制度,建立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四是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禁采区(带)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积极通过开展“十矿示范、百矿整治”活动,采用喷播、植树、种草、土地整理等治理方式,对全市265.3万平方米的废弃宕口进行生态复绿、景观再造或整理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整治规划和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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