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开发矿产资源已成为我市部分地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矿业和砖瓦窑业已经成为部分镇村的重要经济支柱。但由于在矿产资源开发上,缺乏开发与保护相统一的意识,矿产开采对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影响较大。特别是众多的采矿企业和砖瓦窑厂布局不合理,无计划开采和生产,不但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全市投资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土地和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对于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实现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目标;对于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强化矿产资源的生态保护,确保耕地和矿产资源安全,都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土地保护、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促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经济循环发展。
二、明确目标,全面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任务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集中利用2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省政府也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确保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为保质保量完成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完善机构,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坚决抓好四个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