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6〕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省部属单位、外地驻镇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按市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凡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非企业法人单位由负责注册登记的民政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