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镇政发〔2006〕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全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
地方志编纂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事业。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这对于全面反映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的积极作用,推进全市文化建设,为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镇江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抓紧抓好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地方志工作网络
地方志编纂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镇江市志(1983年-2005年)》的编纂,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史志办公室组织实施。承担市志编纂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对这项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证。要成立分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室,几个单位合修一部分志的,由市史志办明确牵头单位,协商联合成立编纂委员会和编辑室。各辖市、区和各部门亦要健全地方志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或兼管地方志、年鉴等日常编纂工作。
三、规范志书编纂工作程序,努力提高修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