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与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建立联动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故,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和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向市公安、安监和环保等部门报告,并按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和用户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注明危化品槽罐车在依法设立的清洗场(点)清洗的条款。
第七条 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在车辆年检、危化品槽罐车罐体安全性能检测和申领危化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证照时,均须出具清洗记录和凭证。市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前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应查验相关的清洗协议和记录。
第八条 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管理,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危化品槽罐车清洗业务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无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清洗危化品槽罐车、随意倾倒废水、废渣污染环境的,由市环保、交通、安监、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清洗危化品槽罐车、随意倾倒废水、废渣污染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