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清洗管理的通告
(镇政发〔2006〕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因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辆(以下简称危化品槽罐车)清洗而造成环境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加强危化品槽罐车清洗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镇江市区(含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企业,以及在市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外地车辆,涉及到危化品槽罐车清洗作业的,均须在依法设立的清洗场(点)清洗。
第二条 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的相关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对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置要求,并通过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方可运营。企业内为其危化品槽罐车设置的清洗点,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要按规定悬挂统一标志。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洗场应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企业签订清洗合同,清洗工艺流程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清洗服务质量。对危化品槽罐车清洗的种类、时间、车号等,要认真做好记录,建立清洗档案台帐,定期向市环保、交通、公安、安监和质监部门出具清洗情况报告。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清洗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必须到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清洗场(点)清洗危化品槽罐车,并保留清洗记录备查。
禁止危化品槽罐车在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清洗场(点)清洗,禁止废水、废渣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