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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我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下放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见附件)。
  二、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符合本实施意见附件所列相应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附录以外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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