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设施的通告
(镇政发〔2006〕6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控制市区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并结合《镇江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设施进行专项整治。特此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区域为市区东至谷阳路,南至官塘桥路、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润州路,北至长江的闭合区域范围。
二、专项整治对象为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窑炉。
三、2006年11月30日之前,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燃煤锅炉、窑炉,都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停止燃用原煤、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燃烧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或者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享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
七、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环保、经贸、质监、工商、建设、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通告的实施。
八、本通告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