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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调整合并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及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街道、社区”活动,对双下岗失业家庭、“4050”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四、大力开展职业和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一)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经资质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的,按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确定。市本级补贴标准按照结业时给予培训费70%的补贴,成功就业后再给予30%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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