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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7)“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对招用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对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原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上述“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6.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优惠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是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社区和街道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其缴纳的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下同)是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之一:

  1.“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单亲家庭的人员;

  4.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5.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被征地的困难人员。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上述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中丹徒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区域范围。各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根据省政府〔2006〕24号文件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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