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6〕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的同时,继续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加强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
(二)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4〕115号)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所需帮扶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1.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优惠政策。对在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抵押担保贷款;对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可申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