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镇政发〔2006〕7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范围内淘汰全氯氟烃(简称CFCs)、全溴氟烃(简称哈龙)和四氯化碳(简称CTC)三类消耗臭氧层物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淘汰的品种:
1.制冷(清洗、发泡)剂(CFCs)类: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
2.哈龙灭火器(剂)类:哈龙1211、哈龙1301;
3.清洗剂类:四氯化碳(简称CTC)。
二、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用于维修等行业必要用途的除外)以CFCs类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及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和CTC清洗(泡)剂的,必须改用其它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s类和CTC类清洗(发泡)剂。
四、必要用途的哈龙灭火器(剂)的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从事汽车空调、工业、商业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时进行回收,不得将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
六、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所有用于维修用途需要销售、储存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备案。未申报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储存该类物质。
七、新建大型建筑工程不得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在用中央空调、工业、商业制冷设备应逐步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使用国家公布的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