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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五条 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出售时,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50%向售房人收取收益(含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购房人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票据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年内确需出售的,必须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经营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经营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并依法对开发经营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开发企业资质。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
  市规划部门依法对开发经营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审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相关费用和投资核算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部门对阜阳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阜阳市银监分局对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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