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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房型、套数、位置、价格及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区房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区房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区房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房办公室审核。
  (三)经房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持《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如果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对领取《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供应对象。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通过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购买条件的被拆迁人,以及军烈属、残疾人、劳动模范,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经批准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自愿放弃购房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将销售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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