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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税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经房办公室备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收费登记簿,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签名。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12358举报中心举报。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销售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或者是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者是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政府部门公布的人均建筑面积50%以下的;
  (三)户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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