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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8日)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发〔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阜阳城区(含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房办公室)具体办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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