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