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5个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
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5个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9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删去第12条、第27条,以下各条顺延。
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6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删去第13条、第22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15条修改为:“销售安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将该产品的名称、型号以及能够说明该产品质量的文件向盟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16条修改为:“承担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境外单位承担安防工程设计、施工,须向自治区公安厅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