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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18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资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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