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1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101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