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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7修订)


  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在经过论证后将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建设配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有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监控设施等;主要机动车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行驶机动车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允许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双向行驶。

  第二十二条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其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室、候车亭、司乘人员休息室等。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及车辆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位置、面积、色彩、音量等还应当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关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二)在车辆、站台及配套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或者向其投掷物品、倾倒污物;

  (三)在站牌、候车亭和调度室等设施周边十五米内设置摊点;

  (四)在港湾式停靠车站内、站台沿道路前后十五米内停放车辆;

  (五)非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电车占用公交专用道;

  (六)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以及搭设管线、电(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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