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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一)损坏、移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以及标桩、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二)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三)摆设摊点从事集市贸易;

  (四)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目,右边为嘹去掉口字旁)望的树木等植物;

  (六)挖砂、取土、挖沟、殡葬、采空作业;

  (七)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堆放悬挂物品;

  (八)其他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国家、省规定的铁路基本建设程序与技术标准组织建设,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停止工程施工,限期整改。

  违反第二款规定,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等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业的,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铁路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相应的运输、运营资质和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的,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方铁路运输、运营企业或者受委托维修养护单位,未依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维修养护标准和规范,对地方铁路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修建工程的,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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