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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地方铁路线路停止使用六个月以上的,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报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备案。

  地方铁路线路重新使用时,必须经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线路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具备运用条件的,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线路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相关共用铁路线路及其设施、设备,确需拆除相关共用铁路线路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在确定拆除的15日前报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铁路线路停止使用三年以上且未纳入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的,铁路线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从事地方铁路运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铁路客货运输的站场、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生产、环保、消防、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检测维修机具、工作规范及其收费标准;

  (五)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经营核算办法,能够进行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运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地方铁路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地方铁路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运营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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