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2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发展地方铁路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统称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利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等地方铁路资源。
第五条 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
第六条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和批准手续后,在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非法费用。
第八条 地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与铁路线路接轨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规定的铁路基本建设程序与技术标准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