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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被转发文京财综〔2005〕1774号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544 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5〕17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05〕1774号)

北京市工商局、交通委员会、地税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现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2、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3、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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