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协议所规定的代征程序为:
1.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于次月5日和10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为准)分两次扣款,对扣款成功的,乙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并负责将税收缴款书交付个体工商户;
3.乙方应于扣款当日及时将税费足额缴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及时入库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应于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甲方;
5.对乙方每月10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负责征收相关税费入库。
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5%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申请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于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
(三)按双方确定的格式、内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 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 乙方不征或少征税费的;
4. 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费的;
5.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费的;
6. 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
(二)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