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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1月31日 。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的,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代征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银行签定的《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2005年2月1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费。具体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确定。
  二、本协议所规定的代征程序为:
  1.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于次月5日和10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为准)分两次扣款,对扣款成功的,乙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并负责将税收缴款书交付个体工商户;
  3.乙方应于扣款当日及时将税费足额缴入国库。
  4.乙方应于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甲方;
  5.对乙方每月10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负责征收相关税费入库。
  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5%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申请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于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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