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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纪平
  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电话:88371828
  乙方: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陈翰林
  地址:西城区旧鼓楼外大街1号 电话:80486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从2005年2月1日起,甲方下属的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和延庆县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各税费,委托乙方下属的各区县分社代为征收。
  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分别与本区县联社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二、甲乙双方协商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甲方所属各区县局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双方约定的形式将委托代征信息放置在约定的信息交换平台上,乙方相关部门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按约定的日期扣款,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甲方反馈代征税费情况。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缴款书。
  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下属的各相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照代征税款的5%向乙方下属的相关区县联社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期间和相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手续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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