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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7修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省本级预算的依据和说明;

  (二)省本级部门预算文本草案;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和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

  (四)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法定支出项目的安排情况;

  (七)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认为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初审期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意见15日内,应当反馈采纳情况,没有采取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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