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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7修正)

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全省总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总预算执行的监督,省本级预算调整、省本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合法、真实、效益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早编预算、细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省本级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对预算编制和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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