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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07年7月25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18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及相关设施,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进行营运,为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其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施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安全便民、经济快捷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

  鼓励多种投资主体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鼓励公共交通企业使用环保型和节能型车辆、智能化交通系统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布局调整、环境保护及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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