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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2007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缴费就读制度,按照有关收费的规定向学生(员)收取学费、杂费和实验、实习费。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可提供奖学金,对家境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对中等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教学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其教育特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组织教学。教学要面向社会实际需要,加强基础教学,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实现教学与生产、科研、社会服务相结合。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办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安排必要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职业教育实习基地。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专业课教师还应同时具有与其任课专业相适应的职业技术知识、技能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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