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的中等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扶贫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职工培训。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补贴。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创造使用国家和国际信贷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