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教育。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第八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办学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与改革、人事、财政、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举办单位申报,经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