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西安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1994年4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9月12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