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
六、将第五条中的“计划”修改为“规划”。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八、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行业”修改为“行业组织”;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九、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与改革、人事、财政、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举办单位申报,经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将第十一条中的“设置”修改为“设立”。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