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12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
《条例》名称修改为:“
西安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二、将
《条例》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名称分别修改为“办学”、“教学”、“就业”。
三、将
《条例》中的“职业技术教育”统一修改为“职业教育”。
四、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