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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7年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药品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药品和食品市场。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体育项目,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全民健身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技能培训,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第七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各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领导干部和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条件。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州内招收,并优先招收本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自治州所属县(市)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各县(市)自行安排补充。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职工到外地学习和进修。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外地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各项事业建设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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