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在招收学生时,少数民族学生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对当地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应当放宽录取标准。
自治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民族文字的,可以用民族语文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可以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编译出版民族教材。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培训,深化教育制度改革,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建立一支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教师到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在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生活上给予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倡导尊师重教风尚,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及自愿捐资助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山区、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做好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工作,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自治州的各级技术培训中心,重视对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各种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科学研究机构做好科研工作。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改革文化管理体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挖掘、收集、整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民族理论、民族历史、民族文化的研究。编纂地方史志。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傣医药和其他少数民族医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和个人依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