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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7年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当地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具有当地民族特色工艺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加强公路、水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发展澜沧江一湄公河国际航运事业。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快城乡和边远山区信息网络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农垦企业的发展。农垦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试验和示范作用,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帮助地方发展多种经营,开展技术培训,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民族团结。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旅游业。制定和完善旅游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独特的热带风光、浓郁的民族风情和地处边境的区位优势,提升西双版纳品牌的文化品位,改善旅游服务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改善投资环境,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推进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自治州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和管理,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生态城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村寨建设,保持民族建筑风格,改善农村居住条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做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优先安排和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加强扶贫工作。对贫困地区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征用耕地时,坚持先补偿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事故报告、救助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各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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