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使用傣文。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和完善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固定山区耕地,保持水土,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加速生猪、菜牛和家禽的商品生产基地建设,鼓励规模化经营。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疫病防治,依法对入境牲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自治州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外,享受省对自治州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在自治州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国内外企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加强渔政管理,大力发展以养殖业为主,捕捞加工并举的水产业。
自治州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自治州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地方工业。根据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巩固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支柱产业,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加快地方新型工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