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热带亚热带资源优势、人文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依靠科学技术,加速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发扬爱祖国、爱人民、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禁止诽谤他人为“琵琶鬼”等危害人民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依法治州。加强基层政权和城乡自治组织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家庭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