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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体育人才,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殡葬改革,做好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划公墓用地,提倡火葬。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进修,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傣族、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的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的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可以实行自治县特殊津贴。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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