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和邮电、通信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强县、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公路等级和运输能力,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边境贸易,开展边民互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办企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到邻国开展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孟定片区的开发和发展,制定规划,加强口岸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城镇服务功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制定城镇发展规划,以建设国家园林化城镇为目标,提高城市化水平,改善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逐步建设成民族风情浓郁、民居环境优美、经济文化繁荣的边境城镇。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贫困地区的建设,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和目标责任制,从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和技术上给予扶持,鼓励当地人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商品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扶持贫困山区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投资比例。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旅游事业,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发热区和边境旅游资源,挖掘以傣族、佤族文化为重点的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民族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开拓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不能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